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來源:酷知科普網 2.35W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麼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操作方法

(0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0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2張

(0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3張

(04)早在1995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法》就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從《勞動法》頒佈之後的13年以來,據勞動部門的資料表明,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是非常低的,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過程中,勞動者常常陷入無法確定勞動關係的被動局面。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05)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已經侵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勞動者應當是知道的。如果超過了一年的期間,那麼一年之前月份的二倍工資主張就超過了仲裁時效,因此也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援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