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貸款未經配偶同意能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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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聽到誰家夫妻未經過對方同意就把房屋抵押了,或者給賣了的。那麼,未經配偶同意能將房屋抵押貸款嗎?這麼做合法嗎?下面,我們就用實際案例給大家分析一下。【案情】2009年5月1日,王某與田某登記結婚,夫妻婚後在縣城共同購置房屋一套。2012年雙方由於感情不和開始分居。2013年9月10日兩人協議一致離婚。2012年王某以該房產作抵押向當地某信用社貸款15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王某未向信用社歸還貸款。信用社遂將王某與田某訴至法院。田某則以其不知情為由提出異議。【分歧】此案在審理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抵押合同無效,理由是:該筆債務是王某個人行為,所負的債務不屬共同債務。妻子田某對丈夫抵押貸款情況毫不知情,該貸款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無證據表明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所需,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抵押合同經過合法登記就是生效合同,該筆債務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是田某的丈夫,且二人處在共同生活期間,使得信用社有理由相信,王某享有妻子田某的代理權,且該抵押合同已經進行了登記,該債務理應由夫妻共同償還。【評析】天津薄雲金融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其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從本案來看,由於單方對外債務可能不是真實意思行為,因而首先要確定抵押合同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再進一步區分夫妻雙方是否要共同承擔債務,如果夫妻一方是以個人名義貸款,該貸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義務。結合本案案情,田某和王某兩人早在2012年便開始分居,在田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無證據表明該貸款是用於共同生活開銷,因此,該筆貸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在將共有房產抵押時,沒有徵得共有人田某的同意,田某也未就該房產抵押出具過任何證明。王某抵押房產時,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雖然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但在房產抵押登記時缺少共有人同意抵押證明,抵押登記因缺乏必備條件而不具備法律效力。《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王某在將共同房產抵押時未徵得共有人任某的同意,也無證據表明田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產被抵押這一事實,所以,該抵押合同無效。王某的貸款行為屬個人行為,應由王某自行承擔該貸款債務。綜上,王某用夫妻共同房產與某農村信用社簽訂抵押合同,未經共有人田某的同意,田某也未就該房產抵押出具過任何證明,抵押登記成立缺乏必備要件,因此,該抵押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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