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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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其與有關國際公約所稱的仲裁併無任何聯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歸納起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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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徵,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徵;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徵。

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0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第2張

(03)適用法律規範不同。勞動法律規範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於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和關於勞動關係執行規則的法律規範;按其法律的約束力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範,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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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程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式;勞動仲裁的程式集中體現了自願原則,如提請仲裁的自願,處分權利的自願等;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於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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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於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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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證據收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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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後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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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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