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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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有多種方法,包括有罪推定 、刑訊逼供、焚屍驗喉等。只不過古代證據獲取技術落後,當時即沒有DNA也沒有攝像頭,這就決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時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證據之王。作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願意自己認罪的,那麼“刑訊逼供”就成了獲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古代判案手段

現在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書面證據更是成為證據之王。沒有證據就可能寸步難行,告狀無門。但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古人卻巧妙的處理了許多疑難案件,有的雖然不夠科學合理。但是有的卻給後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啟示。 實行有罪推定 中國古代斷案也講證據,證據包括口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檢驗結論、勘驗筆錄等。到了宋代,取證的檢驗和勘驗已經被相當重視,法醫學也開始成形,宋慈的 《洗冤錄》、《折獄龜鑑》等法醫學名著和案例彙編都相繼問世。不過,總的說來,當時科技落後,真正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證據是比較少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那時候那麼重視口供。一般情況下,只要有被告口供 (招認),即使沒有其他可以印證的證據,就可以定罪結案。 古代斷案,實行糾問制,而且是有罪推定。古代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都有嚴格的期限,限期之內不能破案,官員要受處分。所以,儘快破案,儘快審結,是州縣官的動機。因為是有罪推定,一個人只要在案件中成為嫌疑人,就首先推定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自己證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這種有罪推定對嫌疑人自然極為不利。尤其嚴重的是,審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況下案子就是自己負責偵破的,為了證明自己辦理的案件的正確性,他自然傾向於有罪推定,趕快結案。糾問制與有罪推定加起來,大老爺在大堂上嚴厲詰問,大堂下皁隸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這樣辦結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打板子總數有限制,因為實行有罪推定,又由於可以僅憑口供定罪,因此,古代斷案中刑訊逼供是最常見的手段。在唐宋時期,刑訊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濫用。比如唐朝規定,對囚犯的拷打訊問,不得超過三次;打板子的總數,也不得超過200大板;如果打200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暫放。如果罪犯是懷孕的女犯,則必須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後,才能打板子拷問。當然,一般來說,能夠捱得住200大板的人,基本上沒有。一般的人,幾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訊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難免的;打不死的,受不過痛苦,也沒有不招認的;但招了的,卻也難保不是因為受苦不過,胡亂招供的。但唐朝規定說,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則有關官吏要負刑事責任, “徒兩年”。這樣也能制約官員的濫用刑訊。不過,經驗老到的衙役皁隸對於打板子也有豐富的經驗,對怎樣的情況能打死,怎樣的情況能打出外傷,怎樣的情況只有內傷沒有一點外傷痕跡,都是非常精通的。他們完全可以利用這種經驗,既刑訊逼供錄取口供,又不致傷人致死。 刑訊逼供合法化 明朝時期,刑訊逼供被合法化了。對於死刑犯、搶劫犯等重型罪犯,明朝的法律規定,必須 “嚴刑拷訊”,其餘的則可以 “只用鞭撲常刑”。因為刑訊逼供合法化,官長審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證據、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門一頓嚴刑拷打、錄下口供,就萬事大吉。因此,明朝的官府,常常打得犯人 “血肉潰爛,婉轉求死不得”,至於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尤其明朝的特務審判機關,更是使用械、鐐、夾棍,凶惡之極。正是由於在專制主義的司法制度中,有罪推定、只重口供、刑訊逼供十分嚴重,古代官員 (尤其到了明清)斷案,冤假錯案盛行,司法公正難以保證,因此,民間才出現了那麼多的對於斷案如神、公正無私的包青天、況青天等的呼喚和渴望。在古代文學作品如小說、戲曲中,這類描寫是汗牛充棟、數不勝數,這隻能是在現實中得不到,到虛構中找補償的幻想而已。 運用犯罪心理學斷案 現代刑偵有專門的犯罪心理學,古代的官員們自然沒學過,但運用得卻相當熟練。比如下面的幾個故事。宋朝的 《折獄龜鑑》就記載了許多這樣的案子。其中有個 “摸鐘辨盜”的故事。北宋陳襄任蒲城縣令時,發生盜竊案,抓住幾個嫌疑人,誰都不承認。陳襄說某寺裡有座鐘能辨別盜賊,沒有偷東西的人摸它不會發出響聲,而偷了東西的人摸它就會發出響聲。陳襄親自率縣衙的官員對鍾祈禱。祭祀完畢,用帷幕將鍾遮好,暗中派人在鐘上塗墨。過了很久,讓疑犯們逐個去摸鐘,摸完再把他們集中查驗,只有一人手上沒有墨,正是此人。與之相似,南宋劉宰作泰興縣令時,有一富戶丟失了金釵,在場只有兩個女僕,於是將她們送到官府,二人都喊冤枉。劉宰令兩人各拿一根蘆葦,說沒偷金釵的明天蘆葦還是這樣子,偷金釵的明天蘆葦將長長二寸。可想而知,第二天,偷金釵的那個人的蘆葦被去掉二寸。清朝的楊文乾任曹州知州時,有五個人同住,其中一人丟失了金子,向官府控告其他四個人。楊文乾讓他們坐在大堂上,看了很久,說:“吾已得盜金者,非盜者去。”一人馬上站起要走,左右當即將他捉住,果然就是那個偷金的人。這就是犯罪心理學。 焚屍驗喉判斷是否燒死 《大宋提刑官》中,為判斷屍體是被殺後焚屍,還是被燒死的,法醫宋慈將屍體喉部切開,氣管中沒有菸灰則說明是被殺後焚屍;而氣管中有菸灰和燒燙傷則說明是被火燒死的。這個方法是正確的。因為火災時活人會吸入大量熱空氣、煙霧,造成呼吸道和肺部的損傷;而沒有呼吸的死人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另外,古代還有被燒死的人“腮部發紅,面呈芙蓉色”的說法,這也是對的。如果人是被燒死的,由於火場裡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後,血紅蛋白跟一氧化碳結合變成碳原血紅蛋白,碳原血紅蛋白顏色鮮紅,所以從屍體上就能看到顏色很鮮紅。若是死後焚屍就不會有這個現象。 紅傘驗屍確定生前傷勢 紅傘驗屍的情景在很多影視劇中出現過。把一具屍骨洗淨,按次序擺放到竹蓆之上。挖出一個地窖,裡面堆放柴炭,將地窖四壁燒紅,除去炭火,潑入好酒兩升、酸醋五升,趁著地窖裡升起熱氣,把屍骨抬放到地窖中,蓋上草墊。大約一個時辰以後,取出屍骨,放在明亮處,迎著太陽撐開一把紅油傘,進行屍骨的檢驗。如果骨斷處有紅色,說明是生前被打斷的;骨斷處沒有紅色,則是死後的損折。死者的死因也就明瞭了。這種做法是很科學的,在當時是非常高明的一種辦法。基本原理是紅油傘將紅色之外的可見光全部擋走,長波的紅外線就透過傘照在骨頭上,如果骨頭上面有傷,即骨頭裡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受紅外線一照射就明顯地顯現出來,而在沒有照射之前就看不大清楚。跟現代刑偵中偵測血跡的“熒光反應”原理很相似。 銀針試毒易造成冤假錯案 用銀針試探屍體是不是中毒而死的,這在很多古典小說中是很常見的情節。事實上,這個方法直到民國時期還在沿用。銀針碰到某種毒,確實會變黑。比如碰到砒霜,銀就變黑。但是除了毒以外,銀遇到其他一些物質也會變黑。因為凡是腐敗的屍體都會產生硫化氫,硫化物與銀化物相結合會生成呈現黑色的硫化銀,所以銀針呈黑色與死者是否為中毒身亡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用銀針判斷是否是中毒,是不準確的,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滴血認親無科學依據 提起親子鑑定,很多人會想到古代小說上常常提到的滴血認親:小孩的血跟大人的血如能夠溶在一塊,雙方就是親子血緣關係,否則就不是。其實這種方法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在這種鑑定過程中,親子關係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而不是親子關係的血液常常能融合。《大宋提刑官》中,宋慈找來玉孃親生父親的骸骨,以滴骨法檢驗。玉娘刺破手指,指血很快滲入骸骨中,確認玉娘與死者有血緣關係。這種“滴血認親”的鑑定方式是沒有科學依據的。無論是不是有血緣關係,如果血液滴在骨骼光滑堅硬的骨密質上,就不會滲入;如果滴在骨鬆質或被腐蝕的骨骼上,就可能被吸收進去。到目前為止,血緣關係的準確認定還只能通過DNA鑑定。

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第2張

刑訊逼供是指辦案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不打不招)、或錄取想要的口供(屈打成招)的行為。

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第3張

最典型的是唐朝酷吏來俊臣,發明用甕烤活人輕而易舉逼取口供,這就是典型的肉刑逼供;而另一個酷官周興,用“請君入甕”方法審問來俊臣,就是著名的變相肉刑(威脅)逼供。

古代辦案時為什麼喜歡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好處是耗費低,效率高,由此可提升官員政績;況且在古代也公開合法,所以普遍採用。有些被朝廷指定限期偵破案件,報案人員為了交差保飯碗,也逼迫採用刑訊逼供。

至於刑訊逼供侵犯被告人權,造成精神痛苦和身體傷害,甚至喪命,在奴隸、封建社會,是統治階層所漠視的,代表著黑暗與落後。隨時代進步,人的基本權利逐步得到尊重,刑訊逼供經歷了從合法到合理,從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從停止使用到立法禁用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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