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的不予執行刑法上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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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由於緩刑制度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監禁刑,當所附條件達到時,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罰的執行。

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的不予執行刑法上稱為什麼?

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的不予執行刑法上稱為緩刑,緩刑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的不予執行刑法上稱為什麼? 第2張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一種法律刑罰和改過制度,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

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的不予執行刑法上稱為什麼? 第3張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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