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補貼和午餐補貼,個稅扣繳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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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貼和午餐補貼,個稅扣繳的區別

區別如下:

(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0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  089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

(03)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 82號)規定:國稅發[1994]  089號檔案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04)4.“真正”誤餐補貼,不屬於發票報銷,屬於“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示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午餐補貼等其他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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