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給工資合理嗎

來源:酷知科普網 2.07W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已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

離職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給工資合理嗎

網友認為:

如果用人單位不讓你辭職,不接收你的辭職報告怎麼辦?他們就那麼有牛逼,誰能告訴我。這樣的單位多了去了。他們很神氣地說,我不同意你走,如果你硬要走,就扣你工資。所以說,正常情況下,可以正常地走,非正常情況下,法律就是一張廢紙。


現在的用人單位是你即使提前一個月辭職他也不讓你走,書面形式是還要領導同意簽名才行,不想你走就堅決不簽字,工資也不是辭職了結清,而是單位規定發工資的那天才結給你工資。


公司一般都對離職有詳細說明,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如果在一個月之內有合適的人接替崗位,工作交接清楚,可以提前離職,如果一個月之內HR還沒有安排人員接替,也可以走人的。都別在這裡噴,這是遊戲規則,入職的時候都說過的,如果自己不遵守,那在哪裡也混不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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