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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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區別?

引咎辭職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責令辭職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免職是上級組織直接解除領導職務,如同炒魷魚

詳情:

引咎辭職: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

自責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辭職兩種。道歉是政治官員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職情況或言行公開地向公眾道歉,爭取公眾的寬恕;引咎辭職是自責的最嚴厲形式,政治官員的不稱職行為或嚴重違背民意的行為,通過道歉也難以取得公眾的諒解,只有提出辭職。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責令辭職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後再擔任原職,故“免職”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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