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租戶不搬能強行收回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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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屆滿,租戶應當搬離房屋,且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租房合同約定的狀態。房主作為房屋產權人可以要求租戶搬離房屋。租戶拒絕搬離房屋,房主可以採取以下途徑救濟權利。

我曾經遇到過,河南人租房子以前合同寫先交房租,後來經常沒有錢,拖欠房租,快到期了,我們告訴他,到期我們不租給他了。結果他超了三個多月,欠了半年的房租,我們強搬的,打的頭破血流,派出所也來了。

先禮後兵,談不攏直接清空。房客來找直接裝傻“沒見過房裡有什麼東西,你不是早就搬走了嗎?”誰主張誰舉證,讓房客去告吧!現在這社會:寧可做被告不要做原告。

租房合同到期租戶不搬能強行收回房屋嗎?

應該立法,房主應該提前通知不再續約。預期不搬,可視力房內物品為租戶放棄的遺留物,由房主自行處理,就不會有不搬的。

“鎖”,房東肯定是能開的,但也要在限定條件下,有兩個原因:

一是行為不允許,房東不能直接去開鎖,可以先去報案,或者訴訟。

二是行為本身有點瓜田李下,一旦強開門,後面好多事兒說都說不清。

報警,公安絕對不會管這破事。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籤合同的時候。簽上如果承租方,拖欠房子租金,租期已到,拒絕騰房,出租方有權自行開啟房門,房子裡面的東西,按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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