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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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稿的格式一般分標題、正文、署名、日期等幾部分。標題可點明辯論稿的中心;正文一般分開頭、主體、結尾三部分;署名是署辯論者的姓名,日期是辯論的日期。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辯論稿是要以理服人的,因此,觀點要正確,材料要典型,而材料與觀點之間的論述關係要嚴密,這樣才能把道理講透徹,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辯論不僅是要宣傳自己的見解,還要駁倒對方的觀點,既要辨別,又要論述,因此,不能只顧自己說自己的,還要聽別人是怎麼說的,別人哪個看法不對,哪個材料錯了,哪個地方論述有漏洞,這些都要抓住,在自己的辯論稿中加以揭露和批駁,這樣,辯論稿便有論辯性了。論辯性是辯論稿的力量的表現。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第2張

辯論稿具體格式如下:

1、標題可點明辯論稿的中心,或標明中心事件,或標明中心的論題,最好讓人看到標題就能瞭解辯論的內容。

2、正文一般分開頭、主體、結尾三部分。開頭應接觸辯論題目,提出辯論稿的主要內容,使聽眾瞭解你要講的東西,當然也應使開頭有點技巧,使聽眾有興趣聽下去。主體是辯論稿的重點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聽眾點頭贊同。結尾可歸納自己的見解,使聽眾有個完整的印象。結尾要有力,能給人啟示和回味。

3、署名是署辯論者的姓名,日期是辯論的日期。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第3張

範文如下:

從小悅悅事件看,見死不救應當入刑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對方辯友,大家好!

對方辯友圍繞小悅悅事件,列舉了一系列的類似案例,一直在試圖讓我們大家接受“見死不救應當入刑”這一概念,但我方始終堅定立場,堅持認為“見死不救不應入刑”!下面我再一次總結我方觀點。

第一,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不應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

眾所周知,見義勇為是一種合乎正義和道德的高尚行為,見死不救是一種有違道德與正義的為人們所痛恨的行為。見義勇為、見死不救,同為道德問題,同無法定的救助義務,見義勇為就可被視為英雄而歌頌,但見死不救卻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處罰,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認為不該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把見死不救入刑,反而會降低見義勇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門檻,從而導致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下降、正義感減弱,使更多的人從“圍觀黨”變成“跑路黨”。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第4張

第二,若將見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咱們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依靠人們內心信念的驅使、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若將見死不救入刑,那麼為了不犯見死不救罪,人們就得見死相救、見義勇為。如此一來,見義勇為就從主動、自願的道義變成被動、強制的法律義務,這不僅改變了行為本身的性質,還提高了該行為的道德評價標準----還有人會以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為榮嗎?對方辯友顯然沒有考慮過這種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的行為,將會導致不正確的道德輿論導向。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第5張

第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對方辯友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設“見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會面臨何為“見死”,何為“救”何為“不救”的問題,法律顯然是無法對此作出明確界定的,而過於模糊的立法又會不利於司法實踐的。對方辯友一直迴避我方提出的取證問題,然而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安機關將會面臨取證的難題。大家關注小悅悅事件,很大原因是攝像頭拍下了見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個公共場所都有攝像頭的,況且公共場所的人員流動性大,公安機關要查清哪些人見死不救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彭宇案”這種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認為,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強。

第四,見死不救入刑的刑罰過重,建議可立法但不應入刑。

對於處於危險境地的人,沒有法定義務,只有道義上的義務的人們當然有作出救助與否這種選擇的自由權利。我們可以譴責見死不救,可以鼓勵見義勇為,卻顯然不能以犯罪的名義威脅和強迫人們去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我方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這樣的刑罰過於沉重了,有悖於現代的法治觀念和現代社會國家減輕刑罰的立法趨勢。建議可為見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較和諧的方式來解決。

辯論稿格式是怎樣的? 第6張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通過前面的辯論以及我方的論述,難道您還要站在對方辯友的立場認為應把見死不救入刑嗎?那麼,下一個流血又流淚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我方堅持認為,見死不救不應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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