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和演繹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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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和演繹權是什麼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影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相對於表演、展覽等直接傳播作品的方式而言,發行是間接傳播作品的方式。

一般說來,發行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計算機軟體等。

發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諸如散發、出售、出租、出借等。發行與複製、出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出版包含了複製和發行兩項內容,因此,實踐中複製權與發行權這兩種權利常常結合在一起行使。發行應當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如果只是在小範圍內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則不視為發行作品。發行權的行使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包括:

(1)改編權:指在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變換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改變作品型別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寫。

(2)翻譯權:指將原作品的語言文字變換成其他語言文字並用以表述作品的權利。《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徵得外國著作權人的同意。

(3)彙編權:對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包括註釋權、整理權和編輯權。彙編者對彙編所形成的作品,應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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