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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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權利和權力的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強制性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和權力有什麼區別?

權利和權力的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強制性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權利和權力有什麼區別? 第2張

 

權利和權力的具體區別如下: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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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性不同。

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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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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