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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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哪一些?現在我國政府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越來越重視的,很多公民對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也越來越重視,而抄襲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表現,那麼抄襲是否屬於著作權侵權呢?那就要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哪些了?

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哪一些?

操作方法

(01)思想與表達兩分法將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思想與表達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區分,但在計算機軟體作品中,其界限並不明朗。此外,即使屬於思想的表達,但該表達屬於公有領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達,則表達同樣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哪一些? 第2張

(02)接觸與相似原則在分離思想與表達、公有領域與私權領域之後,如果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者作品有接觸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而被告方沒法提供其創作過程以證明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即成立。可見,這裡的舉證責任的承擔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著接觸。 在判斷兩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謂實質部分的說法,即被訴的作品模仿了權利人作品的實質部分。然而,到底什麼是作品的實質部分,怎樣判斷實質部分,仍然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這有待於司法實踐進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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