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限長短利弊說

來源:酷知科普網 2.13W
著作權保護期限長短利弊說
歷史上,著作權的誕生和每一次變革均由技術革新引起。生產模式既已大變,保護期得無變乎?同時,複製成本的降低就是著作權維權成本的升高,後者意味著越來越多的公共資源耗費。

2015班”您聽說過嗎?沒有?那《小王子》、007看過沒有?對,安東尼·德·聖埃克蘇佩裡、伊萊·弗恩明、大名鼎鼎的費利克斯·納什鮑姆,還有一眾1944年辭世的文化名人,近日都被線上雜誌《公共領域評論》選入2015班。籠統地說,作者死亡時間滿50或70年後,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所以有藝術網站在報道2015班時用上了行業福利貼”的標題。這份歡喜雀躍,我們懂的。在《泰坦尼克號》3D版中,沉入海底的名畫從畢加索的《亞維農少女》換成德加的《舞蹈者》,原因是製作方曾遭到美國藝術家版權協會的抗議,補上了使用費方休。只怪畢加索老爹不僅創作慾望強烈,生命力也格外旺盛,一直活到90多歲,只能編入2044班,還得耐心等。估計土豪如卡梅隆導演,心中也是酸而不爽,後來就換主兒了。

一邊廂我們祈禱藝術家們多壽多福,他們創作越久,將來回饋公共領域就越豐,但一邊廂我們不得不承認,看到行業福利貼”,心裡又生出一份終於不用再掏腰包的竊喜。如此嚴重的人格分裂,著作權法你知道麼?

是的,我知道。以我國為例,一般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得撐到最後那一位的截止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的保護期是自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一直沒發表的則是自創作完成之日起50年。另外,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分類不少,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上的保護期是首次發表後50年,一直沒發表的是創作完成後50年。對了,還得說說鄰接權”。鄰接權是指作者之外對作品的儲存、傳播和演繹有貢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如圖書報刊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和廣播電臺電視臺。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又有所不同,例如出版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保護期限是首次出版後的10年。另外還有孤兒作品的保護期限等問題,就不細說了。

有點兒複雜?要不我們幹法律的吃啥?剛才提到的只是財產權部分。著作權的內容十分豐富,還以我國為例,共由十六項具體權利和第十七項其他權利”構成,就是按八菜一湯的規格也夠滿滿當當擺上兩桌的。其中第一至四項的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因為創作這麼高階的活動,被認為打上了作者獨特的人格烙印,精神權利自當得到永久保護。因此作者的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者的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順便一提,精神權利” 一說,濫觴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權思潮,故歐陸國家多使用作者權亦即著作權”(author’sright),而英美國家則直稱為複製權即版權” (copyright)。但您別想多了,異是分支末節,同才是主流、是趨勢,因為文化產業全球化了,環球同此涼熱”。

全球化很重要,它是今天大多數國家地區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規定上大體一致的原因。19世紀,各民族的精神產品成了公共的財產”,出版越出國界,英國的蘇格蘭、愛爾蘭地區,法國的好鄰居荷蘭和比利時,還有新大陸那邊的年輕人——美國,刷起盜版來嗖嗖的,一點不比今天的開發中國家手慢。英法兩國受夠了盜版書籍的漫天飛舞,開始謀求國際著作權制度的建立,連大文豪雨果也拽著左拉和狄更斯積極參與其中。他老人家主持的巴黎文學會議通過了制定國際著作權公約的決定,成立了國際文學藝術協會。協會把草案提交瑞士政府,於1886年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截至去年,有 168個國家成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伯爾尼公約》中關於作者終身加50年等保護期限的規定,成為成員國要遵守的最低保護要求,各國紛紛根據公約調整國內法律(如我國在1990年制定著作權法的目標之一就是為加入《伯爾尼公約》作準備)。著作權保護期限高度一致的格局是全球化的產物。

我們稍稍多個心眼,馬上會發現問題:為什麼著作權必須有保護期限的限制呢?這可不是一般產權制度的常態。從零到無窮大,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可以有幾種:保護期限為零,等於不保護;保護期限無窮大,等於永久性保護;兩頭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終身加死後若干年和公開之日起若干年的規定,歷史上還有一種可續展的保護期限制度。1709年英國的《安妮女王法》給予已出版作品21年的專有出版權,新作品的保護期為多年,作者屆時若健在可延長多年。本來盼著永久財產權的倫敦書商們眼都紅了,他們轉而謀求普通法上的自然權利保護,先是製造了一起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可惜被識破,後來在Millar or一案中,書商們終於得償所願。然而很快,在1774年的Donaldson et案中,上議院成為永久性版權的終結者。

永久性的著作權,是不是有點想笑笑不出來的感覺?那意味著再過1000年我們重拍《泰坦尼克號》,要用畢加索老師的畫,還得去搞清楚版權到底在誰的手上,獲得許可方能使用,而那時畢老師已經離世一千又四十二年,真稱得上作品恆久遠,版權永流傳”了。碰上給你使絆下套坐地起價的,也不是不可能,像1990年一部獨立紀錄片,因為畫面中出現的電視螢幕在放映動畫片《辛普森一家》,時長 4.5秒,版權方索付1萬美元,導演只好進行技術處理。而且,很有可能一個作品之上存在多個著作權,等到逐一查明談妥,估計那一星半點兒創作的邪火早就丟到爪哇國去了。一琢磨起來,保護期限短一點不一定是壞事,而永久性的著作權絕對是災難。美國的國父們對此有先見之明,憲法規定非常明確,國會只能在限定期限內”保障作家和發明家對於作品和發明的專有權利。跟英國一樣,1790年的美國聯邦版權法只規定了多年的初始保護期和多年的續展期,而且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直至今日,依然有人認為有償續展的制度更能反映版權的真實價值。國會在1831年把初始保護期延長至28年,1909年又把續展期延長為28 年,改革的步子不大。恰恰是在版權保護水平較低的百年間,美國的文化發展欣欣向榮,開始後來居上。這不是很值得深思嗎?

近年以來保護期限的漲姿勢已無法為人類所阻擋了。1976年,美國國會大大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廢除續展制度,開啟了《伯爾尼公約》的模式。1993 年,歐共體通過《版權與鄰接權保護指令》,要求成員國把保護期限延長至終身加70年。好漢不吃眼前虧,美國在1998年的《索尼·波諾版權期限延長法》中也作出調整。當然,更重要的是,唱片協會和電影協會都在推動國會立法,尤其迪士尼公司心急火燎地為還有4年就落入公共領域的米奇老鼠奔走呼號。跟全世界的小朋友一樣,美國國會議員們也分外擁戴這隻風靡世界人畜無害的米奇老鼠,因為它給提起議案的13名眾議員中的10位和12名參議員中的8位帶來了最高額的贊助費。

要緊的是,不論美國法還是《伯爾尼公約》,保護期限的延長都是具有回溯力的,及於已經創作但未進入公共領域的所有作品。法令一頒佈,許多專門從事公共領域作品整理的出版商和網站一片譁然,提起了對《索尼·波諾法》的違憲審查(見roft案)。有學者認為,國會不斷延長保護期限的做法簡直就是永久性版權的分期付款。

那著作權保護期限究竟多長才合適?天曉得。我相信,要是讓各國立法者解釋一下為什麼是終身加50或70年”,怕是隻能王顧左右而言他”。要講清楚保護期限,得先講清楚作者”——這個絲滑如德芙巧克力的概念,其實分為三六九等。如果您只是一名菜鳥寫手,就先別惦記著分成或預付版稅這樣的事情,您就安心地領取一次性稿酬的第一桶金吧。等有了名氣,您就可以按出版碼洋進行比例分成,名頭越大,比例越高,等混成克林頓和村上春樹那樣,高分成和預付版稅自然就成為你的小確幸。音樂出版市場也一樣。如此看來,延長保護期限,對普通作者沒啥用,早日進入公共領域反倒有利於知名度提高,難怪在註冊和續展制度下,只有極少數作者會去延長自己的版權。今天,很多普通作者甚至免費推送自己的書和歌曲,一個個更是朝聞盜(版),夕死可矣”。但延長保護期限,對著名作者和出版商(包括唱片公司和影視公司)用場可就大了,版權都在他們手上哩。不過話說回來,期貨不如現貨的道理,連李白都懂,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誰做生意要是指著五七十年的回報期,非關門大吉不可。所以,無端多出來的保護期限屬於天上掉餡餅”,對鼓勵創作和傳播是用不著的,可由此帶來的過度壟斷卻會造成公共領域的蕭條,文化交流的不便,以及人類心智進步的阻礙。

有人說,保護期的設定,給書籍、歌曲、影視劇的策劃、宣傳、出版、發行、維護和再開發的投入方提供獲得回報的保證。很對,但事情正在起變化。《讀庫》主編老六說,現代出版業在印製環節,屬於大批量、大機器的工業生產,必須要達到一定數量才可以開機。用當下流行的字眼,出版可以視作提前預支的眾籌,或是需要對人數做出預判的團購”,然而數碼印刷的核心是:一本起印,按需印刷”,在未來學術專著可以隨時印製,不用再擔心達不到起印數,即使那些全世界只有幾個人能看懂的前沿學科。普通讀者可以下載已經絕版、屬於公共版權的圖書的pdf檔案,如果不滿足於閱讀其電子版本,便可以為自己印製一冊紙質實體書”。到那時,我們是需要一個更長的、還是更短的保護期呢?歷史上,著作權的誕生和每一次變革均由技術革新引起。生產模式既已大變,保護期得無變乎?

同時別忘了,複製成本的降低就是著作權維權成本的升高,後者意味著越來越多的公共資源耗費(試看各國的盜版嚴打行動)。保護期越長,則耗費越大,保護期過長,則浪費極大。延長保護期,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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