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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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該制度是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第2張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中國《繼承法》第2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第3張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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