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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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

(0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託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0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八大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專案,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不同。(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0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採用後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0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採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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