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信用證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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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操作流程

操作方法

(0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0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03)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04)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05)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06)該銀行按照信用證稽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07)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08)開證行稽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09)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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