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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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理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相關材料

(0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0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0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0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05)公民入伍登出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0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0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0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0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物件,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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