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來源:酷知科普網 1.25W

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鑑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後進行),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後進行,傷者體內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對於不同的委託目的和要求,其鑑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傷情鑑定(輕、重傷及輕微傷)

(1)根據原發性損傷的傷情,傷後便可進行鑑定;

(2)遺留功能障礙的,如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要等到傷情穩定、治療終結後再行評定,一般在損傷後90天內進行。

2.傷殘鑑定(交通事故評殘、工傷評殘等)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傷情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鑑定可由當事人、用人單位、交通事故雙方、公檢法等送檢部門申請,委託主體較寬泛。

傷殘鑑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鑑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鑑定的結果;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