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傷殘鑑定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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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即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鑑定結論。傷殘鑑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各種傷殘鑑定申請時間

操作方法

(01)受害人在病情穩定(第一次治療出院後就可以確定為病情穩定),病情穩定後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注意攜帶門診(急診)病例、住院病歷及各種片子。有的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

(0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在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作出受理決定起的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03)意外傷害傷殘鑑定傷情鑑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鑑定,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傷殘等級鑑定是病情穩定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傷殘鑑定。

(04)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鑑定由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提起。

各種傷殘鑑定申請時間 第2張

(05)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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