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月入6000被要求付4500贍養費 法院怎樣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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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回答

近日一場父與女的官司,從上海法院開啟,年邁的父親要求法院令女兒每個月支付贍養費用4500元,每月至少到住處來看望自己一次,據瞭解女兒小陶成長過程當中,父親長期的缺失陪伴,自從父母親離婚之後,便隨著母親生活,印象當中父親只支付過幾個月的撫養費,大部分的時光都是與母親在一起。

要求支付4500元贍養費
小陶成年之後,父親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賣掉,開始租房生活,父親每個月的退休金有4290元,所租的房屋每個月需要租金4300元,另外每個月還要支付固定的醫療費用大約500元,水電煤氣費是100元,根據父親的計算每個月的生活費用在4500元,於是想起了女兒,認為女兒每個月有6000多元的工資,完全可以有能力贍養自己的費用,為了使女兒可以及時的履行撫養義務,起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支付4500元贍養費。

女兒月入6000被要求付4500贍養費 法院怎樣判決的

法院如何判決
根據父親的要求,使女兒感到非常的無奈,女兒願意每個月回家探望父親一次,對於父親提出的4500元贍養費用,卻表示自己每個月收入僅僅只有6000餘元,多年以來與母親相依為命,並且母親和自己都患有慢性疾病,承擔母親和自己的生活有雙重的壓力,這樣的情況下每個月最多負擔500元的費用。上海法院經過審理表示子女確實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贍養費的權利,父親已經年事已高,並且在外租房居住,無法滿足租房、生活、醫療的需求,小陶應該給父親進行經濟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支援,但是小陶收入確實有限,對母親也有贍養的義務,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合理的安排養老事宜,最終法院判決每個月向父親支付贍養費用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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