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的證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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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也就是說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裡探討的是“電話錄音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蒐集就成為第一要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當事人陳述。

電話錄音的證據是否合法


網友認為:

每個人獨自有自己的行為意識,更有思想來控管自己的言行,錄音不被採納為憑據,是錯誤的,什麼沒通對方允許,窺探別人隱私,不道德,等等。電話錄音應為最常見的證據,得到支援。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請問如果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再進行錄音他還會說出心裡的實話嗎?他還會毫無顧忌的暢所欲言而讓把柄給你抓住嗎?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需要確認。尤其在高科技發達的今天,冒充變音,甚至盜竊電話卡,甚麼事都有可能發生。近期又現克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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