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有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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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與房屋所有人簽訂徵用合同以後,房屋所有人要搬離現在所居住的地方,如果房屋所有人搬離以後並沒有固定的住所,那麼政府將會為其提供安置房保障生活,所以安置房只是起到一個過渡的作用,但是安置房也有產權,那麼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呢?湖北千禧律師事務所趙寧律師解析。

安置房是否有房產證

一、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二、安置房是否有房產證

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而安置房有房產證有兩種情況:

1、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後可辦理房產證;

2、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式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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