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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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轉移

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具體步驟

(01)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02)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面餘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03)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應注意填寫完整以下內容:轉入、轉出單位的全稱,單位編號及所屬的歸集部門;調出職工的姓名、編號應與單位匯繳清冊填寫的一致;轉移金額為該職工賬戶賬面餘額;簽章(在歸集部門留的印鑑)。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和封存

(01)職工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轉移到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時,必須在新單位先開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同時,新單位經辦人員在辦理開戶時,應要求所在銀行列印“住房公積金查詢書”(簡稱“查詢書”)並加蓋銀行印章後,交職工辦理轉移時作為開戶證明。

(02)職工將“查詢書”交原單位,原單位經辦人根據“查詢書”的有關資訊填制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製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連同“查詢書”提交所屬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各管理部的轉移業務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開出信匯憑證,劃撥到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03)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受託銀行收到匯入的住房公積金後,根據附件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的有關資訊,通知職工新單位辦理補繳手續。

(04)職工新單位接到銀行通知3日內,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交受託銀行,將轉入資金劃入職工個人新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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