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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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

導讀: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

外觀設計專利專題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由此可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不是單純的外觀設計,而是與產品結合的外觀設計。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不能脫離產品而存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含外觀設計及其所依附的產品兩個因素。

一、正確把握外觀設計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涵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 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與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出發的,它表現在產品外部,是關於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同時,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必須是能夠在工業上應用的,如果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不能為生產經營目的而用工業的方法複製出來,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業品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均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所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某種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該產品與外觀設計被授權時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類似。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僅要看該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該產品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被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是否相同或者相類似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不屬於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的,則不構成侵權,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相同或者相類似產品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下一步的判斷。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判斷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構成外觀設計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及其組合完全一致;外觀設計相似是指使用該外觀設計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們誤認為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專利產品。這一判斷通常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根據對比結果確定是構成相同侵權、等同侵權還是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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