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鐵乘客身亡,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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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大城市出行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問題,在人多車多交通便利空間成本各個方面考慮的話人們更多人願意乘坐地鐵,但地鐵設定是規定的,也有一些人不守規矩,造成大錯,近來一名上海地鐵乘客身亡,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這是人們所關心的。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解析。

上海地鐵乘客身亡,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25日,上海地鐵3號線內一乘客違規翻越車站電動安全門,擅自進入區間,導致自己被卡在電動欄杆門和車體之間。站長卸下電動欄杆防夾擋板後,將傷者移出,120到場後宣佈該名乘客身亡。

上海地鐵乘客身亡,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這次事件將涉及責任承擔問題,事件中的法律關係屬於侵權法律關係和軌道交通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的競合,如果需要確定此次事件的責任方則可從這兩個方面著手。

其中,如若逝者存有違規搭乘行為,則鑑於逝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知道上述行為的危險性,因此對於事件造成的後果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李珍律師解析:

而關於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擔責,則需要看地鐵裝置是否正常、地鐵公司是否在列車關閉遮蔽門前提示準備乘車的乘客車門即將關閉(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警示燈、語音提示、張貼安全提示標誌等方法進行提示)等,如若地鐵公司在上述事項中存有紕漏則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必須對他人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對於民事案件的管轄有著明確的規定,原告在立案時,必須依據法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不予受理。民事案件中除了專屬管轄外,一般適用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同時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還規定了其他法院也有管轄權。比如侵權案件除了被告所在地還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上海地鐵乘客身亡,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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