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飲酒身亡同飲者擔次要責任 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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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回答

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因飲酒身亡的案件,涉及人員閆某、袁某、姚某三人,閆某是在2022年2月邀請袁某聚餐,袁某又將姚某邀請,三個人來到一家燒烤店聚會,期間袁某購買兩瓶白酒,三人一同飲用,吃飯中途姚某將自己的妻子宋某接來,之後袁某又買了一瓶白酒,總共三瓶白酒,吃完飯姚某在掏錢付賬時突然昏倒在地,其他人將姚某送往醫院,結果醫生判定姚某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等基礎病,住院8天治療無效去世,姚某去世其家人將閆某、袁某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判定
通過法院的審理,判定三人共同飲酒,姚某明知自己有基礎病的情況下並沒有對酒量有所控制,應承擔主要死亡責任,妻子宋某當時在場並沒有對姚某起到照顧義務、及時提醒,負有一定的責任。閆某、袁某都屬於共同飲酒的人,並沒有對姚某進行勸解,起到注意、照顧的義務,需要負一定的責任,由於閆某在發生事情第一時間撥打120送往醫院變主動支付醫療費用等情況,法院判定閆某承擔3%的責任,需要向家屬賠償2.8萬元,袁某負5%的責任,賠償家屬5.2萬元,後來袁某不服繼續上述,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結果。

身患疾病飲酒身亡同飲者擔次要責任 承擔怎樣的責任

同飲者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1.如果一同飲用者在知道對方有某些疾病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的勸阻,如發生意外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2.一般情況下共同飲酒者以過錯原則為主,原有的事件上分析案情,共同飲酒者需要有著提醒、照顧、注意的義務,如果疏忽並沒有履行義務,引發嚴重的後果,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身患疾病飲酒身亡同飲者擔次要責任 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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