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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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由國家殘聯給予殘疾人的證件,第一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於1995年統一制發,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髮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尚未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一律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已經領取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申請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

殘疾證辦理相關手續

操作方法

(01)一、殘疾證辦理條件具有中國常住戶口,符合國家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

(02)二、辦理材料1、申領人身份證影印件;2、申領人2寸免冠近照3張;3、個人醫院病歷。無原始病歷,且殘疾狀況不明的,由申領人先行到區級以上醫院檢查,並根據不同殘疾類別提供檢查報告:視力殘疾:區級以上醫院視覺誘發電位測試報告單;聽力殘疾:常州市二院聽力誘發電位測試報告單;肢體殘疾:一年以上門診病歷,截肢者、小兒麻痺、兩退粗細明顯者可免病歷;智力殘疾:常州市德安醫院或102醫院智商測試報告單;精神殘疾:區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病歷證明(2年以上治療病歷);

(03)三、殘疾分類視力殘疾1、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2、視力殘疾的分級盲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低視力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 1,而低於0.3。注: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聽力殘疾1、聽力殘疾的定義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2、聽力殘疾的分級列表如下:一級 >90(好耳) <15二級 71—90(好耳) 15—30三級 61—70(好耳) 31—60四級 51—60(好耳) 61—70注: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語殘疾1、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列表如下: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注: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智力殘疾1、智力殘疾的定義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2、智力殘疾的分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列表如下: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二級 20—34 重度缺陷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肢體殘疾1、肢體殘疾的定義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小兒麻痺後遺症、後天性截肢、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兩下肢不等、長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2、肢體殘疾的分級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注: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精神殘疾1、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6)其他精神障礙。2、精神殘疾的分級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殘疾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2張

(04)四、辦理地點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

(05)五、辦理流程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資訊。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相關資訊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資訊者不予受理。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 3 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資訊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資訊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資訊,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稽核批准。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5、稽核、批准、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稽核。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對於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式規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稽核批准的殘疾人證,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7、領取、儲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稽核批准的殘疾人證,本人儲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06)六、辦理時限縣殘聯《殘疾人證》鑑定核發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殘標準》實施評定同意之後,就可以領取殘疾人證了。快的話馬上可以領取,慢的話可能要等待數週。

殘疾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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