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居住證的辦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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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公民在辦事的時候,可能會要求出具居住證明。居住證明需要當事人攜帶身份證件,到負責辦理居住證明的機關進行申請。那麼,居住證的辦理程式是怎樣的呢?本文將以廣東省為例做介紹。

廣東省居住證的辦理程式

廣東省居住證的辦理程式

(01)申報人向辦理人員遞交相關材料,辦理人員當場稽核《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02)對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公證書、健康證明原件和相關材料影印件,退回相關材料原件,併發給《廣東省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憑據。

(03)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全部退回申請人,併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寫明理由,並在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認定工作,並在《申請表》裡簽註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下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

(04)申領人憑簽註的《申請表》,到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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