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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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結束受法律保護的夫妻形式的一種方式,離婚是對於過去愛情生活的脫離,對於以往相愛時甜蜜的一種選擇性遺忘。本文將介紹離婚所需的材料。

離婚所需的材料

離婚所需的材料

(0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02)注: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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