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有哪些方式,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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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有哪些方式,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

一、子女撫養有哪些方式

(01)1、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數離婚家庭所採用的子女撫養方式。它的好處是,能夠使子女在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一方撫養,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考慮子女的意願。

(02)存在的缺點是,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更多體現的是父母雙方合意的結果,子女的選擇權較弱,甚至基本沒有。此種撫養方式一經確定,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未經雙方的合意,撫養方式一般無法變更2、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03)在父母離婚後,輪流撫養子女被認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種方式,子女能夠充分地享有到父愛與母愛,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變。即子女在一段時間隨母親生活,下一段時間隨父親生活,依次輪流。當然,此方式的適用,仍要結合該家庭的具體情況來採用。比如,若父母的離婚是因為一方有生活惡習,長時間無法戒除,以及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採取輪流撫養的方式並不能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另外,輪流撫養的方式還會受到父母一方在離婚後新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影響。所以,此類方式,只能一段時間適用,作為子女適應父母離婚的一個過渡。

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

(01)1、協議處理

(02)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03)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2、子女不足兩週歲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0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05)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 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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