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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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別稱:鄉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通常未辦理相關證件,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該類房屋的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的集體所有權憑證,因此該類房屋的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無法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到我國《物權法》的保護,其年限是永久的。

而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根據土地規劃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也就是說這個房屋產權使用年限主要是由土地使用權決定的。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通俗來講,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小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第2張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法關鍵是明確“經營性用途”的概念,不涉及居住類用途;即使小產權房存在各類出租的經營概念,也談不上合法經營,所以沒有機會“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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