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大宗交易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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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髮展,機構投資者比重在市場中快速上升,整體實力大大增強,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滬深兩市大宗交易制度應運而生。而根據新出臺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規定,大小非解禁後如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來進行股份轉讓。這樣的規定讓以前僅機構投資者關注的大宗交易系統開始被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所關注。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針對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於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稱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以前一般是針對機構投資者佔據主要位置的投資者結構做出的適應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針對機構投資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大宗交易制度具有定價靈活、對場內交易價格影響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點,其適用單獨頒佈的實施細則,在程式、資訊披露等方面也與普通交易有區別,有利於改善交易服務質量,更能提高大宗交易效率,減輕二級市場的壓力,有利於穩定投資者對存量股份減持的心理預期,可以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轉讓平臺。
而對於廣大中小投資者來說,大宗交易制度在客觀上也起到了保護其權益的作用。比如,大宗交易成交的價格應被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上交所大宗交易制度規則規定,“大宗交易價格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確定”,也就是說,機構投資者憑藉資金、資訊優勢對股價的操縱難度和成本增加,有利於穩定股市;同時,其關於“成交量和成交金額不納入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的規定,也減小並延遲了大宗交易成交量和成交價格對市場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股價,減小了由於機構操縱出現大筆成交時引起股價劇烈震盪而給中小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另外,“將以公開資訊披露的形式向市場公告每筆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證券商席位名稱以及買賣雙方的姓名或名稱”的規定,體現了資訊披露的公開和透明,弱化了資訊不對稱使投資者面臨的劣勢。莊家不能再進行暗箱操作,而中小投資者雖然不能在提前或當時獲知大宗交易有關詳細資訊,也至少能在相應的公告中瞭解到交易的基本資訊,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有所啟示。
為了指導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上證所又公佈了專門的《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就大宗交易的參與群體和服務功能等做了具體規定。根據《指引》,大小非股東們進行大宗交易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你瞭解大宗交易制度嗎

步驟/方法

(01)(一)交易資格。符合大宗交易資格的大小非股東不僅指預計在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還包括雖不足1%但達到或超過150萬股的股東。

(02)(二)交易方式。只有上證所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方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作為一般投資者的大小非股東們只能委託其會員參與交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近一年內被相關監管機構處罰或上證所處分的會員不能接受業務委託,也就是說不是任何會員都可以被委託的。因此,在辦理授權委託時,建議提前向上證所詢問所委託的會員近期內是否被處罰過,以免引起糾紛和不必要的麻煩。

(03)(三)交易價格。對於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指引》規定,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確定,而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因此,大宗交易的價格雖然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仍然需要注意其限制性規定,不可隨意定價。

(04)(四)資訊披露。大宗交易收盤後,證交所會在指定媒體上公佈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大宗交易成交後涉及法定資訊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05)(五)交易監督。對於參與交易的會員和投資者,上證所僅實行日常監管,而對於大小非股東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拋售股票的行為則進行實時監控,也就是說,擬進行集中競價交易的股東需特別予以注意,在達到大宗交易規定的條件時,要儘快申請大宗交易。

(06)(六)交易時間。大宗交易的時間僅有半小時,即交易日的15點至15點30分,股東們千萬別錯過了該時間,應提前進行交易準備。同時,如15點前該公司股票仍處於停牌狀態時,也是無法申報交易的。

(07)(七)其他注意事項。還有一些其他規定是股東們需要注意的,比如,交易的成交需申報證交所確認,且確認後買賣雙方即不得撤銷或變更,並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以及履行相關清算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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