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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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均是市場法律主體,都是由一個投資主體創立的。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根本區別,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分析兩者的區別在那裡。

操作方法

(01)相關定義: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根據《公司法》第58條的規定,所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在廣義上還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為由一個自然人獨立出資,一般來講,個人獨資企業資本數額較少,企業規模較小,承受風險能力較差。其設立、終止的條件和程式比較簡便,能很快設立,也能因情況變化而迅速變更或終止。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02)法律規範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調整和規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法人資格,屬於我國《民法通則》所規範的企業法人。一人公司與一人股東分別為不同的法律主體;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和規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仍以自然人身份從事經濟活動。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第2張

(03)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在這裡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借鑑現代各國通行的公司制度,針對我國的特殊國情,為促進我國國有企業制度改革而專門創立的一種特殊公司形態。國有獨資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東只有一個,即國家,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或股東的職責。

(04)法定條件不同 (一)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二)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三)法定登記手續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其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範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05)法律責任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06)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實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07)機構設定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08)解散清算程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09)法定權利限制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10)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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