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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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平常操作可能對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分不清楚。事實上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在申請人資格、商標使用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多差異。知本站整理了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供使用者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麼是證明商標?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範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釋出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釋出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釋出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

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能夠作為證明商標註冊,所以,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品質證明商標兩種型別;

證明商標不是指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來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哪個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商標,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此來保護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的准許使用程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就能夠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能夠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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