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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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做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權利人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相當困惑:可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依據是什麼?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被法院採信?

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法律法規

(01)由於盲目起訴或起訴金額較高,導致賠償權利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法院駁回或認定很低。因此,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既不能“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又不能漠視精神損害賠償,放棄訴權。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經傷殘鑑定為十到一級)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都會酌情判決;對於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尚不夠殘疾)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於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第2張

(02)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於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援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03)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之規定,法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其實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並沒有制定不同等級的殘疾和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賠償幅度。在司法實踐中,給了主審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造成了同樣的交通事故,同樣的傷殘等級,因不同的審理法院(如市區法院、郊區法院和遠郊區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員(如普通公民、演藝明星和政府高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會存在著較大、甚至巨大的差異。

(04)這種情況容易滋生“同命不同價”、“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病,給賠償權利人造成了較大的心理落差,甚至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造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違紀現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的將來會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及時修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做出更具操作性、更加透明化、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解釋,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賠償幅度更加規範、更加人道、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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