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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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申請商標的時候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那麼就很有可能產生一定的糾紛。對於發生糾紛之火就需要進行解決,其中在進行相關的裁定的時候需要進行申請,那麼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操作方法

(0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其商標核准註冊日期必須先於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日期。

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第2張

(02)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期限為5年,申請人必須自被爭議的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

(03)爭議中的兩個註冊商標,即被爭議商標和提出爭議所依據的商標須具有利害關係。

(04)申請爭議裁定的事實與理由,不得與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前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事實理由相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維持或撤銷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不服的,應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當事人應當向註冊商標爭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解釋,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申請人負有責任的當 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當事人如果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結果而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足以支援自己權利 主張的證據,包括被爭議註冊商標的註冊證號,刊登於《商標公告》的日期和期數,核定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名稱、類別,以及相關其他證據。(4)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註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27條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註冊不滿一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適用該處理。 (5)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決定前受理的案件,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複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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