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註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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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只要申請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

集體商標註冊流程

操作方法

(0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集體商標註冊流程 第2張

(0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 → 在打碼視窗確認提交註冊申請→ 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並領取規費收據

集體商標註冊流程 第3張

(03)(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註冊審理程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式)

集體商標註冊流程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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