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遭遇強姦或猥褻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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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讓小編為各位分析一下女性遭遇強姦/猥褻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這裡和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如果遇到強姦或猥褻行為,女性該如何有效的自我保護以及保留證據?哪些證據對受害女性是有利的?

操作方法

女性首先應多增強防範意識,防止被強姦。 但,一旦被強姦,則要有較強的證據意識,平時也同樣應增強這方面的能力和意識。一旦被強姦,“證據意識”至關重要!

遭遇強暴,對女性而言無疑是一件會極其痛苦的事。悲憤之餘,受害女性一定要學習以下幾點,及時儲存證據,不能讓施暴者逍遙法外,讓其儘快受到法律的嚴懲。

女性遭遇強姦或猥褻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

1,保留證據的幾個關鍵點

事情發生後,無論你是否準備報案,請記住:

(1),不要洗澡,不要整理房間,不要扔東西。

(2),如果有陰道插入行為,身上有任何抓傷,組織損傷,疼痛,立刻(儘可能快)去醫院,告訴醫生發生了什麼,他們會取樣,給你做檢查。首先自己身體很重要;陰道損傷是超級重要的證據;抓傷組織損傷能證明自己不是自願的,受到了脅迫;你告訴醫生髮生了什麼,醫生會做記錄,這些記錄也是證據!這個後面再說。

(3),如果有任何地方(衣服、面板、毛巾)沾上精液,儘可能保留,必要時可以做DNA檢測,乾燥條件下可以儲存很久。

女性遭遇強姦或猥褻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 第2張

2,針對熟人性侵犯,你該怎麼辦?

無論你看到他的名字或資訊有多反感,都不要刪除手機裡的聯絡方式和通話通訊記錄。

找朋友商量對策時要謹慎,要找值得信任的人,避開和犯案者有利益關係的人。

不要貿然聯絡犯案者或者他的女友/伴侶。

在沒有想好如何應對時,避免和犯案者對話,若犯案者主動聯絡你,保留證據。

女性遭遇強姦或猥褻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 第3張

3,證據還有更多形式

不只是DNA、錄影才是證據。

調查時的口供或者陳述非常重要的!!!比如你報案說他在何時何地行凶,他被調查時很可能會否認,說他當時在別處做別的事情。雖然是原告舉證,但是他的供詞中難免會有漏洞。有一些證據,比如電梯內錄影,交通路口攝像頭,甚至路上碰見了熟人,雖然不能直接證明他行凶,但若能說明他在時間地點上說謊,這對你也非常有利。

說下流程。一旦報案,這是刑事案件,警察可能直接帶人去錄口供。熟人犯案者一般認定你好欺負不敢報案才盯上你,所以並無準備。他措手不及中,很可能謊說的不圓,前後矛盾,細節對不上。所以強調一下,報案之前不要走漏風聲,選值得信任的朋友。事件發生時也不要說狠話,不要威脅他說自己要去報案。

自己說過的話也是證據!同時也需要承擔責任。不要做虛假陳述和指控,否則自己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責。

4,刑法對強姦罪的認定標準

刑法通說認為,“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據此,強姦案件的證據基本上分為兩大塊:一、行為人與受害人是否發生了性關係?二、性行為是否違背受害人的意願?

在典型的強姦案件當中,行為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主要有:1、行為人的供述與受害人的陳述,2、證人證言,3、血跡、體液等物證,4、法醫鑑定結論等。“違背受害人意願”的證據則主要是受害人的陳述。

由於相關刑法理論並未將婦女的反抗視為“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條件,因此,即使證據材料中沒有受害人在發生性關係時反抗、呼救等方面的證據材料,只要受害人在事後陳述是“非自願”的行為,偵查人員就直接認定為強姦。同時,由於“強制”包括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所以,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採用了暴力、脅迫的方式,“其他手段”這一極為寬泛的概念,使得偵查機關認為無須蒐集相應的證據。

5,如果認定施暴者違背女性意願發生性關係

從受害人的角度來說,“違背婦女意志”是指受害人不願意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

受害人的主觀意願,可以通過其性交前、性交中的行為、言語等外在形式表現出來(暫時失去意識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刑法條文及相關理論均未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形式做出明確規定,我們可以根據社會經驗、生活常識、風俗習慣、當時的情勢等因素來判斷。

如果僅僅依據受害人事後陳述的“我不願意”來認定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我們不能排除受害人在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之後,由於後悔或者出於報復等原因,做出不真實的陳述。因此,對於非典型強姦案件,除了受害人的陳述,我們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分析其當時的真實想法。這些證據包括:發生性關係之前兩人的交往時間和交往程度,性關係發生前後受害人的表現等。

例如,成年女性根據其生活經驗可以預知,獨自一人進行以下行為具有危險性,可能會受到性侵犯:

(1)、深夜進入成年男性的房間,或者與其開房、同居;

(2)、和成年男性超量飲酒;

(3)、衣著裸露與成年男性相處;

(4)、對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為不制止或者積極配合,等等。

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願進行可能存在危險的活動,那麼可以推定接下來發生的危險是受害人願意接受的,不違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夠證明,進行這些可能導致危險的行為是違背其意願的。

如果是被強迫發生的性關係,在性行為結束之後,在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會選擇迅速離開現場。如果受害人能夠離開卻沒有離開,而是繼續與行為人聊天、嬉笑或者進行其他的活動,也可以推定此前發生的事情並不違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及時離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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