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戶口辦理--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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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01)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一)適用人員:辦理子女出生入戶人員。(二)所需材料: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登出證明);2.全家戶口本;3.《計劃生育服務證》;4.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材料。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及縣(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證明;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徵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等相關材料;7.擬入戶子女1歲以上(含1歲)的,提供女方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三)辦理部門: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四)辦理程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影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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