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教師上班時間是怎樣的?
教師上班時間應以《勞動法》規定為準,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
國家規定教師上班時間:
《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據以上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支付規則】
(一)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實際工作時間可超8小時或40小時;
(二)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支付1.5倍工資;
(三)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正常工作;
(四)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支付3倍工資。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